
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规定
科沪有发财字〔2026〕2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的使用和收取,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以及我所《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申请管理办法》(科沪有发科字〔2024〕104号)规定,结合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我所实际情况,现对我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的使用和提取规定如下:
一、 使用范围
1.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地方(包括上海市以外地方政府)财政科研项目等科研经费归入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费)是指上述项目任务合同书或预算书中明确列支的间接费用(管理费)(以下简称“纵向间接费用/管理费”);
2. 我所课题组承担的国外公司委托项目、国内企业委托项目(包括与国内外企业签订的四技合同,其中以专利技术转让方式签订的合同除外)、产品销售收入等经费收入归入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里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以下简称“横向管理费”)。
二、 使用和提取要求
1. “纵向间接费用/管理费” 的实行统筹总额控制原则,根据上述项目任务书或预算书中核定间接费用(管理费)预算金额(以下简称“预算金额”)由所全额提取统筹,用于补偿相关所公用经费不足。
2.“横向管理费”原则上所按到款横向经费(指按规定扣除税费后的金额)的20%收取。
三、 其他
1. 本规定解释权归所科研管理处、资产财务处。
2. 本办法经2026年第3次所务会议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费)管理规定》(科沪有发财字〔2024〕136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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