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22〕150号)及《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实施办法》(沪人社专〔2020〕223号)精神,即将开展上海市“超级博士后”申报工作,请各课题组积极申报。现将我所申报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为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入站且全职从事研究工作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定向委培、现役军人、在站研发型等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道德和综合能力;
2、人事关系在我所;
3、申报当年不满36周岁(1986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每生育1胎的女性博士后可放宽1周岁,最多放宽3周岁;
4、 须依托所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及创新实践基地进行申请,资助期内不得变更合作导师,不得变更身份。
(二)优先推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1、在国家及本市重点实验室、重大科学设施、重点研究中心、重大专项任务等重大平台、前沿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中从事研究工作;
2、在本市认定的高峰人才团队、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和上海领军人才团队中从事研究工作;
3、在本市重点支持的宇宙起源与天体观测、光子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与计算科学、脑科学与人工智能、航空航天、船舶与海洋工程、量子科学、高端装备与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物联网、大数据等人才高峰建设重点领域及未来产业领域从事研究工作;
4、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或国内顶尖高校、科研院所取得博士学位后,在列入教育部“双一流”大学和学科建设名单的设站单位或设站学科,或在列入上海地方高水平大学建设的设站单位中从事研究工作;
5、研究能力突出,取得重大自主创新研究成果,申报年度入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进站后,获得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或面上一等资助)一项及以上,或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高水平期刊上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须为一级学科)研究;
7、在疫苗与新药、临床诊疗技术、智能防控、新材料与防疫用品等疫情防控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研发与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
(三)下列人员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入选“超博”计划
1、“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且未申报过“超博”计划;
2、获当年度上海市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优胜奖。
(四)下列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1、已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和派出项目、“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香江学者计划”“澳门青年学者计划”等支持计划的博士后人员;
2、已列入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上海市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本市综合性人才培养资助计划的博士后人员;
3、已列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师资博士后培养项目的博士后人员;
4、以拟进站人员身份参加2021年“超博”计划评审未入选的人员。
二、资助标准
(一)入选“超博”计划的博士后人员,由上海市促进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照每人每年15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设站单位对获得此项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二)对“超博”计划申报当年度入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下简称“博新计划”)的博士后人员,按照每人每年10万元、共资助2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对先入选本市“超博”计划,再获国家“博新”计划资助的博士后,资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工作安排
1、我所本年度可申报名额为15人。
2、8月15日前提交纸质版及电子版材料至人力资源处。
联系人:人力资源处 管老师;电话:021-54925262;邮箱:gwj@sioc.ac.cn。
3、8月16日至8月20日人力资源处对材料进行初审。
4、8月21日-9月5日单位遴选推荐、公示。
5、9月6日-9月15日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通过本单位推荐的申请人登录上海国际人才网(www.sh-italent.cn)—人才计划项目申报—“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进行网上信息填报,上传《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申报事宜。
当年度“博新计划”入选者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并仅需上传《申请表》。
6、9月15日-9月19日单位在线完成网上申报材料与书面材料一致性审核,并提交上报。
7、上海市审查及评议。
附件:
1、《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2年上海市“超级博士后”激励计划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2022〕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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