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所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自2026年11月1日起,研究所向所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单位向外单位个人支付专家咨询费、评审费、讲课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计税规则
每人单次(日)不含税发放金额不低于1000元的,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不足1000元的,不代扣增值税,但研究所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同一天多次向同一自然人支付酬金的,合并计算。
三、增值税征收率
1%(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四、附加税费征收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50%(根据现行政策,减按3.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额×3%×50%(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5%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2%×50%(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现行政策,减按1%征收,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五、重要提醒
为配合税务新政施行,将分时段开展报销工作:
(一)劳务发生在11月1日之前的,按原有政策报销。请各单位梳理存量相关业务,务必于10月29日前提交报销单据。
(二)劳务发生在11月1日及以后的执行新规,需代扣代缴税费。待ARP系统10月底升级完成后,财务处另行通知具体计算及报销要求。
请各位财务助理将本通知传达至各部门/课题组同事,如有疑问,请咨询资产财务处王安逵(45230)。
资产财务处
2026年10月28日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