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在实验室强制佩戴护目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0-24综合服务处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个人基本防护特别是护目镜、工作服等防护品,杜绝严重恶性人员伤害事故,保护科研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经所安委会讨论并经所务会议批准,对实验室内强制佩戴护目镜作以下规定: 

  1、科研人员要认真学习《安全规章制度汇编》,严格执行安全规定落实个人防护要求。 

  2、生产车间和实验室黄色线划定区域是强制佩戴区域,进入该区域必须佩带化学护目镜。 

  3、化学护目镜必须具有防溅防冲击功能或由安全部门认定,普通近视眼镜或其他无防溅防冲击功能的眼镜不能替代化学护目镜。 

  4、在规定区域内未正确佩戴正规护目镜的属于违规行为, 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 

  第一次违规在安全通报中点名批评; 

  第二次违规罚款200元并点名通报批评; 

  第三次违规罚款500元;停止实验工作,专门学习安全规则,必须通过所里的安全规则考试后才能恢复实验工作;一年内不能评优、升职称等; 

  第四次违规由安委会开会决定处理意见。 

  5、个人防护不规范的认定和查处由所安全部门负责。 

  6、根据“业务谁主管,安全谁负责”的原则,课题组长对组内安全负领导责任,要履行日常安全指导和监管职责,配合安全部门落实相关安全整改措施,保护科研人员身心健康。 

  7、本规定自2016111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