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订本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所各级党组织要肩负起本单位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法定代表人承担反腐倡廉第一责任人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明确责任主体为基础,以细化履责措施为重点,以健全体制机制为抓手,以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贯彻落实,扎实推进我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将上海有机所早日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有机化学研究中心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纳入本单位各部门发展规划与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纳入所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等的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落实、检查、考核。
第二章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包括所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所长(法定代表人)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职责范围内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室负责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和管理责任,所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主体因工作变更或职责调整产生的责任内容变化,应及时变更或调整相应责任制内容。
第七条 所党委承担全所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是我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所职能部门和研究室负责人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职能部门和研究室的处长(主任)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副处长(副主任)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职能部门、研究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九条 所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所负的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领导。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工作、部署任务,听取汇报、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督导落实、严肃责任追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与改革创新发展。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经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
(二)选人用人。严格执行中央和我院关于事业单位组织人事制度相关规定,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健全干部考察考核、选拔聘用机制,规范岗位聘用管理和职级晋升制度,坚持拟提任干部党风廉政或廉洁从业情况鉴定制度,严肃选人用人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聘用工作的监督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管,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作风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和学风建设长效机制。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修订后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重点加强“三公”经费等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行为,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或曝光。加强科研道德和学风建设,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四)宣传教育。将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和干部教育培训、科研人员职业培训体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与创新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等等紧密结合。坚定理想信念,扎实开展宗旨教育、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科研诚信和学风教育。领导班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风廉政专题学习。
(五)制度建设。紧紧围绕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全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深入推进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以工作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信息化为目标,使主要业务活动和管理行为流程规范、权责清晰、防控有力、预警及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深化党(所)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群众监督。明确反腐倡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和监督。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逐步覆盖所有科研经济业务领域和主要科研团队。加强和支持巡视工作。抓好审计和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七)惩治腐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举措,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纪监审工作汇报,依法依纪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纪监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注重纪监审干部的培养使用。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决策部署。每年初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确定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和责任分解。每年底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听取反腐倡廉检查考核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问题,明确改进措施,并纳入下一年度单位工作计划。
(二)组织推动。围绕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和学风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等重点,谋划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内审监督,重点抓好科研经济业务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领导并督促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对上级关于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的学习,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作1次廉洁从业专题报告。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团队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健全完善议事决策、人事、财务、资产、基建、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科研团队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监察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监察审计机构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承担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领导部署。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牵头制定反腐倡廉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责任分解,提交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牵头组织对反腐倡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考核,并向领导班子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
(二)组织推动。组织逐级签订党风廉政或反腐倡廉责任书,形成责任传导机制。督促本单位各级党支部及其负责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并监督分管的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宣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并传达落实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每年在本单位讲1次廉政党课。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抓党风建设的工作机制,带头并督促各级党支部和党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新修订的院党组“十二项”要求。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践行“四种形态”,落实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要求。
(五)惩治腐败。严格落实上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加强纪监审机构和队伍建设。领导和支持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督促查办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主要或重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部署落实。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部署要求,对牵头负责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把反腐倡廉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明确任务分工,提出具体举措,加强对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教育引导。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按要求参加领导班子党风廉政专题学习,结合民主生活会认真述责述廉。带头并督促分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反腐倡廉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保证其每年至少参加1次。
(三)业务监管。根据上级和本单位的要求,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健全完善分管业务领域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及管理流程,将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纳入其中,促进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分管部门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廉洁自律,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分管部门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抓好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及时汇报。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情况汇报,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及时向纪监审部门通报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支持纪监审部门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处长(主任)是本部门反腐倡廉建设第一责任人,对业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职能部门处长(主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所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廉洁从业宣传教育活动。对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加强宣讲。
(三)业务监管。认真落实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任务,加强业务监管,带头并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的实施办法或细则及工作流程。每年对制度、流程执行情况进行自查,不断优化完善。
(四)加强监督。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研究室主任是本研究室反腐倡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负责的科研活动中的反腐倡廉建设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研究室主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承担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根据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划任务分工和反腐倡廉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解,研究制定任务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每年底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总结,并向所领导班子报告。
(二)学习教育。坚定理想信念,自觉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规章制度和部署要求,带头并督促本研究室成员参加廉洁从业宣传教育,保证科研骨干每年至少参加1次。加强对本研究室成员的科研道德规范的宣传教育,引导树立良好学风。
(三)业务监管。严格执行课题经费管理使用、科研道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及管理流程,结合实际,进一步梳理风险点,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团队内部管理监督,保证科研活动合法合规。
(四)加强监督。带头廉洁自律,加强对本研究室成员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督促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认真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要及时向纪监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带头管好自己,管好父母、配偶和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自觉加强工作作风和学风建设,恪守科研道德。
第三章 所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 所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将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业务工作,分别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党政办公室承担所务、党务的综合秘书工作与协调。负责所级重大活动组织、文书机要、ARP应用、综合统计、综合档案等所务工作;负责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党务等工作,联系工青妇群众组织;负责信访、国家安全与稳定工作。
(二)人力资源处负责人才队伍规划与建设、人员考核评价、三元结构工资分配与福利、社会保障、人事档案与统计、职工继续教育、各类人员管理(包括在职职工、博士后、短期来所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退养、待岗、支农职工、长病假人员等),承担退管会等秘书工作,负责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三)资产财务处负责经济和资金计划与调控、财务预决算与控制、财务会计管理及核算、财务监督与内部审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外汇管理、财会档案与统计、国有资产管理、协助经济合同管理等,承担所经济管理小组的秘书工作。
(四)科研管理处负责科技发展规划、科研项目、科技开发与成果转移转化、所地(企业)合作、国际合作项目、科研计划与政策(包括科研经费、保障需求等)、大型仪器设备计划、成果和专利、知识产权、科研信息化、科研档案与统计、科普、实验室管理等,承担所学术委员会秘书工作。
(五)先进材料中心负责全所国防科研项目、质量管理、国防科研保密、中试生产基地建设管理与协调。
(六)监察审计室负责组织开展党风、党纪和政纪教育,做好反腐倡廉宣传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纪监审制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并做好制度落实的监督;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对各部门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负责所的经济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等工作的监督;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受理涉及我所干部的检举和控告,按程序开展执纪审查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所投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研究生部主要职能:负责硕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制定、招生宣传、招生报名、考务及录取工作;负责制定研究生培养规划,研究生课程教学安排、教师聘任及教务工作;组织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就业与毕业派遣;各类评优工作;学科评估与学科建设;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并承担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八)综合服务管理处负责有机所房屋产权和所外房产的管理以及房屋修缮、改造、装修;负责全所实验楼设备及水电煤等动力基础设施的维保和管理,办公家具采购和管理,所园区安保,环境及绿化保障,会议室和收发室的支撑服务,提供公务车辆服务和危险品车辆管理;负责食堂社会化后的协调与监管;负责综合治理、科技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和危废处理、集体户口、有关职工医疗保健和工伤申报等。负责园区建设规划和组织实施,基本建设工程和列入建设规划内的修购项目等基建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承担所房改小组的秘书工作。
(九)信息中心负责全所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
网络组根据信息产业发展趋势及研究所的学科发展方向,做好所级信息化及网络平台的总体规划;负责全所信息应用基础平台(包含院级及所级重点科研及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推进科研信息化建设;做好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技术保障及防范管理,严格管理涉密系统、计算机及相关信息;负责信息化应用平台的日常管理和网络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对所内员工的工作计算机和网络应用提供软硬件技术支持及服务;开展相关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应用研究与开发。
图书馆负责搜集、整理、收藏有机化学及相关学科领域的文献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构建文献信息应用服务平台,为本所科研、教学和开发提供有效便捷的文献保障和信息服务。
(十)物资供应中心负责全所技术条件管理与协调。负责全所仪器设备与器材等采购;负责全所实验室及相关部门的实验、生产或维修所需的试剂、耗材等物资采购计划与供应,固定资产管理;进出口业务;技术条件相关帐务与统计等。
(十一)公共技术服务中心负责大型公用仪器设备和玻璃仪器加工的运行与管理,为研究所科研工作提供分析测试、分析方法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玻璃仪器加工与制作等技术支撑服务;同时也为社会及其他科研院所和大学提供分析测试、玻璃仪器加工和技术咨询服务。此外,还负责分析测试的计量认证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与技术交流,以及分析测试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二)科研管理处、各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室按照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研道德制度建设,开展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宣传教育,按照《中国科学院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和《研究生科研行为规范》及研究所制定的相关科研道德制度,受理和调查职责范围内的科研不端投诉举报,严肃惩处科研不端行为。
(十三)机关、后勤、计算机化学和公共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部署落实,加强对支部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好各自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所纪委和各党支部纪检委员,要落实好各自的监督责任。
第四章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纪委书记要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围绕实践“四种形态”谋划、推进执纪监督问责,领导和组织纪监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内监督,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牵头组织纪监审等部门健全完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规范纪监审工作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监督。加强对纪监审干部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监督约束,督促其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所纪委及监察审计室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强化组织协调。协助领导班子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助党委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规划、计划和责任分解,开展检查考核,促进任务落实。及时向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
(二)维护党的纪律。协助党委加强党内监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纪律执行情况,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所党委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及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加强对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职能部门、研究室履行监管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开展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发现的顶风违纪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开展警示教育。践行“四种形态”要求,协助党委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业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工作。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心谈话,提醒告诫并监督纠正。
(五)快查快结线索。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重要线索集体研判。建立信访和线索查办数据库,信访线索处置在向所领导班子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监审部门报告。执纪审查依规依纪、快查快结,一般性问题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先作党纪处分决定。协助领导班子和上级主管部门,落实“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
(六)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完善纪监审部门的内控机制,对纪监审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强纪监审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履职能力。纪监审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全面从严治党组织领导机制,形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研究反腐倡廉建设的会议,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作出部署安排。
(二)健全责任分解机制。职能部门、研究室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措施、完成时限,逐条逐项落实到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具体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三)完善责任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责任人工作调动、职位或职责变化,由纪委和监察审计室修订完善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落实权责对等,避免责任落空。
第二十条 在全所实行层层签订个性化党风廉政建设或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书制度,做到明确责任、传导压力,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签订责任书随领导班子换届同时进行,责任人或责任内容如遇变更应及时重新签订。
(一)党政负责人与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研究室负责人,所领导班子成员与所分管的职能部门、控股公司(党的关系在本所)负责人等签订责任书。
(二)职能部门、研究室、控股公司负责人可视实际情况自行和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报告工作制度。所党委和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每年向中科院和上海分院报告我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所领导班子和纪监审部门分别向上海分院领导班子和纪检组报告当年度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要严格落实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向上海分院纪检组请示报告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统计情况要按月报送,信访举报统计情况要按季度报送,发生违法违纪案件要当日报告,对干部职工进行党政纪处理要提前报告。
第二十二条 建立会商沟通制度。坚持所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与纪委书记定期会商制度,所级领导干部向所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汇报情况制度,所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与所级领导干部通报情况制度,就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分析、研判,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各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专项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重要工作进行审阅把关,提出审阅意见并签名,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和开展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各责任人要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和责任制考核,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作风建设、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等内容,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落实所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制度。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责述廉,并将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责任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新任、连任、轮岗的领导干部和研究室负责人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纪委书记对有轻微违纪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职能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与部门工作人员,研究室负责人与研究室的科研骨干等,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政谈心谈话,督促提醒履行“一岗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各项规定。
第二十六条 建立纪委约谈制度。纪委书记定期不定期约谈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研究室负责人。对落实“两个责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四风”问题频发、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研究室负责人,要及时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和报告结果。
第二十七条 落实工作保障机制。所领导班子要支持纪监审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保障纪监审部门聚焦反腐倡廉主业,监督执纪问责。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促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
第二十九条 成立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副书记)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每年由组长、副组长带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及时向所领导班子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所领导班子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研究所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所纪委、监察审计室协助所领导班子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开展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反腐倡廉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坚持“一案双查”,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腐败案件,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倒查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开展问责。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一)发生窝案、串案及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重复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问题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四)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阻扰调查,或不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的;
(五)内控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执行不力,监察审计室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致使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对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下属失教、失管、失察,导致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
(八)对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严重违法违纪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出现严重办案安全问题的;
(九)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反腐倡廉责任制行为并需要追究责任的。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有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报上级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依规整改;谈话或书面诫勉;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八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具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违反本细则,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审计室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力资源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全面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全面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个人的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或问责不因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受到责任追究或问责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室负责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负责人,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所纪委应当加强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予以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有机所职能部门(管理和支撑)、各研究室和控股公司。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所纪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中科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暂行)》(科沪有发党字〔2015〕4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30日